1、通用条件:
1.1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1.2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
2 专项条件:
2.1 技术力量要求: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2.2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切割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①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吨);
②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毫米厚);
③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2.3检测和试验设备:
1)具有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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