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用条件:
1.1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C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1.2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
2 专项条件:
2.1 技术力量要求:
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2.2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2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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